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男女双方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结果、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持有异议的,由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并出具《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