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章 行政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健全母婴保健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母婴保健人员应当接受职业道德教育和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