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十九条有效推行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智能开发。卫生、教育部门应当开展宣传、教育和育儿知识指导。鼓励开展婴幼儿早期教育和智能开发科学研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