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十八条有效婴幼儿监护人应当及时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建立婴幼儿保健卡(册),并送婴幼儿到当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指导。托儿所、幼儿园对入托、入园的婴幼儿应当查验和保管保健卡(册),配合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婴幼儿卫生保健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