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十七条有效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取样和送检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单位负责新生儿疾病的筛查、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30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