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二章 社会救济范围和形式第八条已废止政府有关部门应鼓励和帮助救济对象自谋职业,在医疗、子女入学、房屋租赁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和扶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