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三章 社会救济标准第九条已废止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和不同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下列情况确定,并视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一)维持吃、穿、住、医疗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其中未成年人增加义务教育费用;(二)基本生活消费物价指数;(三)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财政状况。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