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五章 社会救济经费和物资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救济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落实经费和物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济款物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五保供养的统筹经费和物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