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救济的需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落实经费和物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集体经济组织筹集的社会救济款物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五保供养的统筹经费和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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