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四章 社会救济程序第二十条已废止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救济标准、救济名单、救济金额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