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原批准救济的机关应当定期对救济对象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经调查其家庭收入确已不低于社会救济标准的,应当及时停止社会救济。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