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四章 社会救济程序第十九条已废止原批准救济的机关应当定期对救济对象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查,经调查其家庭收入确已不低于社会救济标准的,应当及时停止社会救济。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