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社会救济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申请人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救济对象凭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领取社会救济款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