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四章 社会救济程序第十八条已废止社会救济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申请人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救济对象凭社会救济证或者社会救济通知到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领取社会救济款物。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