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三章 社会救济标准第十二条已废止临时救济标准由乡、民族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主管民政工作的机构根据救济对象的困难程度确定。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