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第三章 社会救济标准第十三条已废止本条例实施前,救济对象享受的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维持原有标准不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