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土地权属纠纷解决后,仍故意损毁、移动界桩者,由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责令其恢复界桩,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造成其他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