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流动人口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