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的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