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流动人口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六个月以上或者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凭就业、经商等证明材料发给有效期最长为三年的居住证。不符合前款条件的流动人口,发给有效期最长为六个月的居住证。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