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于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个人需要申领居住证外,可以不发给居住证:(一)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的;(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三)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四)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