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采集,给予警告,没收其采集的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