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迁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破坏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赔偿损失,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