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建设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