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的,主管部门当责令其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