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行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