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七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