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已废止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生效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对规划作局部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备案;因风景名胜区性质、规模发生变化而改变规划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