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自治机关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州内开发资源或者进行建设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当地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防止水土流失和其他公害。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