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已废止本规定所指的荒山有偿开发,是指按本规定有偿取得荒山使用权从事发展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必要的辅助设施建设。从事非农产业开发和地下的矿藏资源开发及其它性质的开发,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另行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