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规定适用于可开发的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裸露土石山(包括荒坡、荒沟、荒滩)、野生草山、覆盖度低于30%的灌丛地和乔木林郁闭度低于0.1的荒地。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