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渡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渡运;拒不停止的,暂扣渡船;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