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渡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航行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渡运;拒不停止的,暂扣渡船;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