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明确渡运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渡工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