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明确渡运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渡工按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