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渡运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做好恶劣天气和渡运高峰期渡运安全的管理工作,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