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渡船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