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渡船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