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渡口所在地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