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渡运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及时通报渡口所在地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