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渡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渡运安全规定,维护渡运秩序,做到合理配载,做好渡船保养工作。严禁酒后驾船、超载渡运、冒险开船。

 渡运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