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渡运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渡船、船员和渡工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船员必须参加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从事渡运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