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快林业发展。大力发展优质用材林和经济林,重视特种用途林和珍贵树种的发展与保护。鼓励集体、个人投资造林,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农村居民在自留山、自留地、房前屋后或者指定的地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大围山自然保护区的管理,重视国有天然林的保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和国有天然林内种植有害于天然林生长的作物。严防森林火灾,严禁毁林开垦、乱砍滥伐林木、非法猎捕和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林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