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七条有效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应当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应当以新学年开学时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