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侵占、挪用或者扣减义务教育经费;

(二)向学校、教师和学生非法收取、摊派费用,强制学校、教师和学生订购教辅读物、参考资料、报刊杂志和食品等;

(三)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或者规定考试成绩提高幅度;

(四)组织或者要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集会、商业演出等活动;

(五)未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抽调教师从事非教学活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