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效教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歧视学生;(三)要求学生征订规定外的教辅读物;(四)其他违背教育公平原则、素质教育要求和损害学生人格尊严、身心健康等言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