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执行办学标准、实施素质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评价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