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督导制度,完善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加强对实施义务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执行办学标准、实施素质教育、均衡发展、教育教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督导。督导结果作为评价人民政府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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