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教育经费,应当向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特殊教育的义务教育倾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义务教育。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教育经费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师继续教育。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