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构会同省教育行政、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教师职工编制标准并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制定和调整本省教师职工编制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教师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教师职工编制不得长期空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