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保障教师能够参加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

鼓励教师通过培训、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形式,提高思想、文化、业务素质;鼓励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