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保障教师能够参加进修、培训和继续教育。鼓励教师通过培训、函授、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形式,提高思想、文化、业务素质;鼓励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教师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