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为学生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