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成本核算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师资培训、教学设备、教学业务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公办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的标准拨付教育经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