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七条有效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