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政监察执法机构应当完善管理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做好水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乡(镇)水务管理机构,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乡(镇)水资源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