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予办理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水池、水窖取水的;(二)农村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取水的;(三)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临时应急取水的。地方法规 ·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